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智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原告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辰 同上被告 王松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智訴第1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松年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