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9號債權人 康書僑 債務人 廖培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查債權人曾於民國105年1月3日陳報之補正狀中,固主張因債務人迄未交付租賃物,其迫於無奈,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債務人返還租金新臺幣84,000元之部分,然並未提出未交付租賃物及解除契約之相關釋明,故請求租金部分予以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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