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張惠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瑋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放款借據,其中新臺幣340萬元部分,依據契約書第七條第二項第㈠款之約定,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行使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聲請所主張之擔保借款係以該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為依據,故請提出催告或通知相對人之書面資料及收件回執影本(並注意如對其居所地址「屏東縣○○鎮○○路○○○巷○弄○號」送達非本人收受,應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街○巷○號」為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