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 蔡憲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
10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三、經核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清償日期為民國140年4月21日,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之清償日期110年4月21日不符,故請確認正確之清償日期,如他項權利證明書登載有誤,請向地政事務所更正後陳報正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