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顏玖汝 被告 蔡澄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金簡字第9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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