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571號債權人 皇翔 歡喜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錦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卲逸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因本件係請求給付按期按月給付之管理費,其利息起算日應以各該期屆期時起算(需附表格到院),或統一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方為合法。故債權人應具狀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點。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