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銳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銳逸 代理人 王一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紀元┌─────────────────────────────────────────────────────┐│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湘斌水電工程股份│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銳興貿易有限公司│6,142元│AC0000000│105年11月30日│││有限公司│限公司劍潭分公司│││││├─┼────────┼─────────┼──────────┼───────┼─────┼───────┤│2│湘斌水電工程股份│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銳興貿易有限公司│128,962元│AC0000000│105年10月31日│││有限公司│限公司劍潭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