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吳昌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浩展 即長浩結構技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