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告 黃祖麒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
被告 翁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52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9,909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查上開土地之面積為3241.7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4,7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8,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1,904,528元(4700×3241.75/8)。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904,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19,9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