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17號
聲請人乙○○住○○市○○區○○里○○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甲○○
法定代理人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丙○○),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法定代理人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