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84號原告 許建新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被告 林杏女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 林杏如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杏女」。主文第五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