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請人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於知慶 代理人 陳姵君 律師
劉湘宜 律師相對人 馮聖欽
李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編號2、3之不動產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附表編號2、3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基隆市○○區○○路○○○巷○○號,均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分別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分別移由各該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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