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43號原告 侯鴻猷 被告 雷鎧睿 (原名 雷詠翔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108年度交易字第1178號),經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60號),因原告於前開刑事案件一審法院108年9月25日準備程序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經本院刑事庭於108年9月30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178號判決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於前開刑事案件一審法院108年9月25日準備程序同時 陳明 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故本院刑事庭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等情,此觀卷附本院刑事庭108年9月30日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6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書、108年度交易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書即明。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本件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查,依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1,8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01,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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