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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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被告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