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蔡天佑
廖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林秋英賴朝堂賴朝慶賴聿葳賴朝隆賴麗珍賴朝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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