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劉宗杰 被告 黃金漢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2年度嘉簡字第420號【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