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戴有緯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有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聲請書。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戴有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後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可認其確有逃匿之事實甚明。從而,本件聲請即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