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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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03號具保人陳○○被告陳○○指定辯護人 陳奕全 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陳○○因被告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陳○○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39頁至第45頁)。然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上午10時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命警拘提結果,亦未有所獲,有被告之傳票送達證書、本院上開準備程序報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8年12月26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872951700號函檢附之執行報告書(見本院卷第51頁、第53頁、第127頁、第165頁至第179頁)在卷足參,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復經本院再次合法傳喚被告於109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到庭行準備程序,並合法傳喚具保人命其帶同被告到庭,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93頁至第197頁)、本院109年1月16日準備程序報到單(見本院卷第211頁)在卷可考,足認被告已逃亡或藏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孫沅孝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