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銀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銀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銀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454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8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