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原告 蘇俊 諭被告 王子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2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7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上午11時42分辯論終結,此有本院開庭錄音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原告於同年月日下午13時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惟此尚不影響原告可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李音儀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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