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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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20號聲請人陳○○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送達代收人 余信達 律師住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1段82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為監護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威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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