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上訴人 宗霖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住同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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