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9年度訴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樹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經本院合議庭同意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賴淑敏書記官陳家欣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呂樹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呂樹煌自民國106年6月初某日,因缺錢花用,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白 」之成年人引介加入其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即俗稱車手之工作,由「小白」交付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供呂樹煌持用以通信軟體微信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小白」並提供該集團所掌控之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要求呂樹煌聽從指示,持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依「小白」以通訊軟體微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其內由該集團詐欺所得款項,再將所提領款項交予「小白」以繳回該集團,呂樹煌每日可領得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元,呂樹煌即自斯時起,與「小白」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其餘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法,對附表一所示之 林文炫黃棋烽 2人進行詐騙,致2名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該集團所掌控之各該人頭帳戶內,再由呂樹煌持「小白」所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人頭帳戶金融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至如附表二所示提領地點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再於當日連同「小白」交付之行動電話及人頭帳戶金融卡轉交予「小白」以繳回該詐欺集團。嗣因林文炫、黃棋烽2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雖坦認其可分得之報酬為有提領時每日可分得3,000元,而其於106年6月9日有自本案詐欺集團領得報酬3,000元,雖未扣案,然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於106年6月9日另提領「小白」詐欺集團詐騙所得之贓款,犯其他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49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宣告沒收該日領得之報酬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可參(見偵卷第157至166頁反面),故本案不再重複宣告沒收其於
106年6月9日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家欣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係照筆錄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及金額│匯款人頭帳戶│├──┼───┼──────────┼──────────┼──────┤│1│林文炫│於106年6月9日16時│於106年6月9日17時│ 陳博彥 設於中││││41分許,假冒林文炫之│39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國信託商業銀││││友人 鄭鈴燕 之名義,以│市○○路○○號全家便利│行帳號598540││││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233250號帳戶││││,向林文炫佯稱需要借│,轉帳3萬元。│(下稱陳博彥││││款3萬元云云。││中信銀帳戶)│├──┼───┼──────────┼──────────┼──────┤│2│黃棋烽│於106年6月9日20時│⑴於106年6月9日21│ 詹美芝 設於臺││││30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時8分許,在高雄市│灣中小企業銀││││棋烽,自稱為一訂OK購○○○區○○路○○○號│行帳號320602││││票網站之主管,並佯稱│左營新莊仔郵局,操│12596號帳戶││││因員工操作信用卡刷卡│作自動櫃員機,轉帳│(下稱詹美芝││││錯誤,多刷一筆消費,│2萬9,989元。│台企銀帳戶)││││是否需要取消該筆消費│⑵於106年6月9日21│││││云云,嗣另名自稱為永│時45分許,在高雄市│││││豐銀行值班經理之詐騙○○○區○○○路426│││││集團成員致電黃棋烽,│號第一商業銀行博愛│││││誆稱需至ATM操作以取│分行,操作自動櫃員│││││消該筆消費云云。│機,跨行存款現金1││││││萬元。││└──┴───┴──────────┴──────────┴──────┘附表二:
┌──┬────────────┬──────┬─────┬──────┐│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提款人頭帳戶│├──┼────────────┼──────┼─────┼──────┤│1│106年6月9日17時47分11秒│新竹縣竹北市│2萬元│陳博彥中信銀││││光明九路76號││帳戶││││OK超商竹北縣││││││福店│││├──┼────────────┼──────┼─────┼──────┤│2│106年6月9日17時47分47秒│新竹縣竹北市│2萬元(含│陳博彥中信銀││││光明九路76號│其他被害人│帳戶││││OK超商竹北縣│遭詐騙款項│││││福店│1萬元)││├──┼────────────┼──────┼─────┼──────┤│3│106年6月9日21時15分55秒│新竹縣竹北市│3萬元│詹美芝台企銀││││縣政九路128││帳戶││││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4│106年6月9日21時46分17秒│新竹縣竹北市│1萬1,000│詹美芝台企銀││││縣政九路161│元(含其他│帳戶││││號 萊爾富 便利│被害人遭詐│││││商店竹北北冠│騙款項│││││店│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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