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72號原告 詹前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峻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乃基於其繼承自 詹益煥 、 詹黎金妹 之債權人地位,惟原告並非唯一繼承人,此有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可憑,而此項訴訟標的於所有繼承人間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所有繼承人一同起訴,始符合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茲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仁心附件:
一、除詹前福外,詹益煥、詹黎金妹之其他繼承人為何人(請詳列姓名地址)?此等繼承人是否願意追加為本件原告?如不願意追加理由為何?
二、如上開繼承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追加為本件原告,詹前福是否要聲請本院命其他繼承人追加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