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VUTHITHANHTU(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VUTHITHANHTU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VUTHITHANHTU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23日│106年5月9日│106年5月17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毒│桃園地檢108年度撤│桃園地檢108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3577號│緩毒偵字第54號│緩毒偵字第5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50│108年度壢簡字第50│108年度壢簡字第50││││6號│7號│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0日│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7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3日│108年6月19日│108年6月19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291號│字第12106號│字第12106號│││├─────────┴─────────┤│││編號2、3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