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秉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送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秉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送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