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鴻選任辯護人張運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0年9月6日下午2時行審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邱玉汝法官張詠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念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