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317號債權人皓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慎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盛魁企業行、明娟企業行、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大盛源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大盛魁企業行、明娟企業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
㈢提出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復
興分公司、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崇德分公
司業已廢止,分公司僅為總公司之分支機構,故本國公司之分公司終止營業申請廢止登記,惟其總公司之人格並未消滅,自無清算及存續問題。是分公司經廢止登記後,該分支機構依法即已不復存在,基於分公司僅屬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財產,其因營業所生權利義務應歸屬於總公司,自應以總公司為當事人。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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