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海訓選任辯護人張方俞律師選任辯護人 呂思頡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