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勞小調字第1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3月14日上午9時59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
庭民事調解處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九月十日
止,每月十日各給付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