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勞小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勞小調字第1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3月14日上午9時59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
庭民事調解處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九月十日
  止,每月十日各給付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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