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石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生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豐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生嘉實業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貳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相對人豐村實業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95年10月16日以95年度板簡字第373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
對人生嘉實業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額之十分之六;相對人
豐村實業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額之十分之四。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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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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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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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相對人生嘉公司:││
││43,075×6/10=25,845元││
││相對人豐村公司:││
││43,075×4/10=17,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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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43,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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