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79號

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 黃兆慶

法定代理人 黃乾德

被上訴人 黃林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79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280元(4,440元×262平方公尺=1,163,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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