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58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易字第10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宣示判決後,係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9日將判決正本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應至96年9月8日屆滿,因該末日及次一日為星期六、日,故以96年9月10日代之,因此本件上訴期間應至96年9月10日屆滿。惟上訴人至96年9月1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