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柯民雄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簡字第3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1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部份,自民國96年4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4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無
擔保債務協議書暨還款計劃表、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報紙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