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6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伍芸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9萬5,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原告尚欠1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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