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01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趙建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85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6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國立○○大學教師專業發展研究所所長,李○宗係該大學法律系教授。被告於民國104年
6月11日9時46分許,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寄發電子郵件與該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之蔡○杰、蔡○彥、陳○民、楊○億、譚○恩、高○泉等人,散布內容為「…李○宗教授因為院長選舉失敗,不滿國政所同仁跑票,到貴所去威脅恐嚇大家,…其實李○宗老師非常不智,這種行為要是傳到李校長和薛校長耳中,對他恐怕更為不利啊!」等不實言論,而指摘、傳述前述含有足以毀損李○宗之名譽事項之文字,誹謗李○宗之名譽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又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告訴人之指訴,既係以使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為目的,從而,不得以告訴人之指訴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主要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與事實是否相符。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究明前,自難遽採為被告有罪之根據(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又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具有證人適格,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參照)。
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即被害人李○宗之配偶甲○○於偵訊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李○宗及證人廖○右於偵訊之證述,並有被告於104年6月11日所寄發予蔡○杰等人之電子郵件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我於104年5月底即已知悉依據院長遴選辦法第10條規定,我是唯一符合資格的法政學院院長候選人,並確知我會當法政學院院長,所以我沒有必要去誹謗李○宗教授或散布謠言,且我並沒有將電子郵件寄給兩位校長,顯然我並不是想要影響法政學院院長選舉後之任命。法政學院高○泉院長於104年6月9日教評會後,跟我談到廖○右老師向他申訴法律系資深教授因院長遴選失敗,恐嚇威脅國政所老師跑票,要杯葛國政所年輕老師升等的事情,基於李○宗教授過去杯葛老師的行為,且他是法律系唯一參加法政學院院長遴選之候選人,所以懷疑他去恐嚇威脅廖○右老師,且根據高○泉院長擔任三年院長之經驗,多次有老師申訴,我們當然有討論覺得很可能就是李○宗,我寫此信件主要是要求證並瞭解真相,同時要關懷四位國政所年輕老師,我並沒有對李○宗教授有任何誹謗之意思,只是在求證過程中信件被轉寄出去,造成誤解。又從廖○民老師所提出之證據及法院向○○大學所調取之資料,李○宗教授過去確有杯葛老師的行為,我的懷疑是有確切根據的,並不是無中生有,我是要去求證及關懷年輕老師的權益,並不是造謠誹謗,且我是針對國政所四位年輕老師寄送該電子信件,並沒有散發給該四位老師以外的人,自無散佈意圖等語。
六、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是行為人只要圖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知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就該事項予以披露揭發,或予以傳播轉述,即成立誹謗罪,並不以該事項真實與否為犯罪構成要件。惟慮及僅此規定,「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極矣」(參見本條項立法理由),乃又設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藉此客觀處罰條件所設定之「(指摘或傳述事項之)真實性」與「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標準,釐定誹謗罪之可罰性範圍,以衡平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兩項基本權利之衝突。然前開第3項前段所規定之「真實抗辯」,須由行為人負證明所言確為真實,可能讓行為人於發表言論前,必須確認資訊係屬真實以免日後遭訴,而躊躇再三,畏於發表言論,致產生所謂「寒蟬效應」,其是否合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不免無疑。嗣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09號解釋,其解釋文略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
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等語,以此符合憲法之法律解釋方法,轉換第3項規定之含義,以避免宣告該項規定違憲,透過適度放寬行為人舉證之負擔,以實現對言論自由更大程度之維護(參見 吳庚 大法官於本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是我國刑法之誹謗罪規定行為人須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且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即具有誹謗故意。雖然我國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並未就行為人是否認識其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加以規定,然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規定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的主觀要件,向為多數實務見解所採,因此,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情形下,行為人之故意應包括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的認識,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非明知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即具備該阻卻構成要件事由的主觀要件,而欠缺構成要件故意,不成立誹謗罪,此與美國在憲法言論自由上所發展出之「真正惡意原則」大致相當。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當不實內容言論侵害到公務員或公眾人物名譽時,如果該名譽受到侵害的公務員或公眾人物能夠證明發表言論者具有「真正惡意」,亦即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亦即具備隱匿真相之意圖,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才要受法律制裁;易言之,行為人於發表言論之前已踐行合理查證,確信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者,縱事後得知與真相有所差異,仍應認為符合上開「善意」之意涵,而不該當於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且法院應採由「明顯且令人信服」原則加以審查原告是否已提出相當證據證明被告具有「真正惡意」,而所謂「能證明」,係指僅以得證明其相信可以證明為真實為已足,而不以經裁判確認其為真實為必要。惟如何認定「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於個案中應如何操作?大法官並未進一步闡明,尚容待法院依個案具體情事予以斟酌判斷。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判決參照)。
七、經查:㈠關於被告是否有於上開時、地,以電腦聯結上網,寄發上開
電子郵件予廖○右、楊○億、譚○恩、陳○民等4位老師,而未寄送予國政所教授蔡○杰、蔡○彥及法政學院院長高○泉之認定:
⒈被告於104年6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35分許,在其位
於○○大學教研所705研究室,以電腦聯結上網,寄發電子郵件予○○大學法政學院國政所之廖○右、陳○民、楊○億、譚○恩4位老師,郵件內容為:國政所各位同仁大家好:
6/9㈡中午參加通識中心教評會遇到高院長,他談起李○宗教授因為院長選舉失敗,到貴所去威脅恐嚇大家,我們兩位都對這種行為深不以為然,日後也會在院級教評會和校級教評會仗義直言,維護各位老師應有的權益,敬請各位老師放心!其實李老師非常不智,這種行為要是傳到李校長和薛校長耳中,對他恐怕更為不利啊!敬祝大家安康喜樂福鎮敬啟,此有電子郵件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2頁),且為被告所坦認,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即被害人李○宗於偵訊證述內容(見他字卷第11頁反面、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及證人廖○右證述內容(見偵卷第13頁)相符,是以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⒉至於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亦將此電子郵件傳送予教授蔡○杰、
蔡○彥及法政學院院長高○泉,惟證人廖○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知道被告電子郵件寄送給對象有伊、陳○民、楊○億等語(見原審卷第104頁),且依被告所提出之104年6月11日上午9時35分許之電子郵件,收件者確僅有陳○民、楊○億、譚○恩、廖○右等4人,並未將此電子郵件寄送給蔡○杰、蔡○彥教授及法政學院院長高○泉,此有該電子郵件1封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2頁),足徵被告本案之郵寄對象僅為陳○民、楊○億、譚○恩、廖○右等4位老師,並未郵寄給蔡○杰、蔡○彥教授及法政學院院長高○泉,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9頁反面),至於其中有人再將被告傳送予廖○右等4人之電子郵件予以轉寄予他人,在無證據足以證明係被告授意之情形下,自應認係該他人自己之行為,而與被告無涉,是以自無從認定被告亦將此電子郵件傳送予國政所之教授蔡○杰、蔡○彥及法政學院院長高○泉。
㈡關於證人高○泉即法政學院院長就本案原由之證述如下:
⒈證人高○泉於偵訊陳稱:104年6月9日中午我與乙○○開
完教評會,當時我跟乙○○說你將來接法政學院院長,要注意法律系這幾位老師(未特別道姓說何人)會阻礙我們所其他老師的升等,請他要特別注意,對話內容大概就是談關於李○宗法政學院院長選舉之事。(問:當時你跟乙○○如何說?有無說到是李○宗教授?)那是一個月前事情,是我跟乙○○二個人私人的對話,依照我印象,我一開始是說你要注意,因你將來兼院教評會主席,我說廖老師有到我辦公室談到這件事情,我大致上有把廖○右大致跟我說的內容轉述給乙○○聽。我於104年6月12日晚上23時34分主動用手機簡訊發訊息跟李○財校長說明這件事情(庭呈手機,檢察官確認手機內容簡訊傳送時間如其所述),我在簡訊中提到廖○右老師在6月8日中午來辦公室,希望可以跟我密談,當時他有點激動,他說聽到有人說有法律系的資深老師(他說不要講名字)威脅他們副教授以下比較資淺的老師,說他們在院長選舉時跑票沒有投李○宗老師,將來升等時在院教評會要他們注意一下,就是要他們小心的意思。這件事情我有跟乙○○及本校人事室主任 鐘明宏 說,我是在104年6月9日中午跟乙○○說這件事情等語(見他字卷第12頁正、反面)。
⒉證人高○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簡訊裡你有講到,廖
○右到院辦找我,表示有事告知,接著他以幾近哭訴的方式表示等語,可否請你陳述廖○右那天到院辦找你,他跟你講了何事?)當天早上廖○右拿了教學特優獎勵申請表來院裡面要我蓋章,我就在秘書旁邊蓋了章之後,他要求要到院的辦公室,要跟我談事情,然後就提起法律系老師在說有人跑票,將來可能這些跑票的老師升等的時候要他們注意,這是大概我知道的事情。(問:你在簡訊裡有提到,廖○右哭訴的方式表示被法律系的資深老師威脅,他被法律系老師威脅的事情你有無跟乙○○講?)我在簡訊的意思是說,廖○右老師以幾近哭訴的方式告訴我這件事情,不是他被威脅,是他說有法律系的老師去對這些沒有升等的老師做出這些恐嚇。(問:廖○右當天6月8日去找你時,他有無要哭泣的樣子?)沒有要哭泣的樣子,我用的是哭訴,是很難過的意思。(問:有無這個樣子?)有。(問:有無提到說法律系的老師到國政所去「恐嚇」他們這件事?)有。(問:你有無把廖○右這件事情跟乙○○講?)有。(問:你如何講?)在6月9日開完教評會之後,一路從行政大樓走到我們社辦大樓的過程裡,我跟他談到這件事情,我說法律系的那幾位老師他們有可能要對這些年輕老師升等有不利的一些做法,請他注意。(問:所以你是跟乙○○說,廖○右聽說有人被法律系的資深老師威脅,是否如此?)我跟乙○○說,廖○右老師跟我說,有法律系的老師去「威脅」資淺的老師。(問:乙○○當時的反應為何?)乙○○當時的反應是非常氣憤,他說這個太惡劣了,幹嘛把選舉的事情跟老師升等的事情扯在一起。(問:你有無跟他講說你是聽說的?)我已經跟他講清楚是廖○右老師跟我說的。(問:你是否知道乙○○後來有無再去問過廖○右?)乙○○後來有跟我說他有去問廖○右。(問:他有無跟你講問的結果內容為何?)他跟我說他好像是在電梯間碰到廖○右,問了一下,那麼廖○右老師是有點頭說有,這是乙○○跟我說的等語(見原審卷第45頁反面、第50頁反面、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反面)。
⒊依證人高○泉上開證述,足認證人高○泉確於104年6月9
日中午要即將接任法政學院院長之被告特別注意法律系這幾位老師會阻礙其他老師之升等,而將廖○右所述之內容轉述給被告聽,並有提到有法律系的老師到國政所去「恐嚇」他們院長選舉之事,「威脅」資淺的老師,被告當時的反應是非常氣憤,說此太惡劣了,為何要把選舉之事與老師升等之事扯在一起。證人高○泉並於104年6月12日晚上23時34分主動用手機簡訊發送訊息向李○財校長說明廖○右老師在6月8日中午與其密談,激動地說他說聽到有人說有法律系的資深老師威脅他們副教授以下較資淺的老師,說他們在院長選舉時跑票沒有投李○宗老師,將來升等時在院教評會要他們注意一下,就是要他們小心的意思。被告後來有向證人高○泉表示他在電梯間碰到廖○右老師,並親自詢問廖○右老師此事,廖○右老師點頭說有此事。且證人高○泉證述被告有向其表示被告有當面向廖○右老師求證乙事,核與被告於此事件發生後之翌(12)日上午10時49分即寄送電子郵件予 卓慧菀 老師,內容如下:「這件事是6∕9㈡中午開完通識中心教評會後聽高院長提起,在七樓電梯前向廖○右老師詢問查證,他表示有聽說威脅恐嚇貴所老師這件事,我基於感謝貴所老師之支持,表達關懷貴所老師之意,而非指控任何人,還請卓老師您能瞭解,也希望真的沒有這件事,維護本院之和諧團結」等語,此有該郵件內容1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頁)。
㈢關於法政學院院長高○泉為此事發送簡訊予校長之原因及內容:
⒈法政學院院長高○泉確於104年6月12日晚上23時34分發送
簡訊予國立○○大學李○財校長,簡訊內容如下:上週五國政所廖○佑(按應為「右」之誤)到院辦找我,表示有事告知。接著他以幾近哭訴的方式表示被法律系的資深老師(未明指李○宗)威脅說他跑票。他還表示院的教授可以不怕,但他們這些還要升等的老師怎會不担心?我選擇相信他,因為他沒有理由欺騙一個即將卸任,且早已公開表示因擔任校長遴選委員而不再担任一級主管的院長!我在本週一通識中心教評會散會後與梁所長一同回社管大樓時告訴他此事,希望他警惕!梁所長確實不該將我與他的私人間對話公開!但他畢竟係基於善意及關懷同仁,這奌反足證明他的利他心腸及赤子之心!廖○佑(「右」)當然不敢在支持李○宗老師的人面前承認,這正是年輕老師最怕的事─被迫表態!等語,此有高○泉院長於偵訊時所提出之手機簡訊內容,並由檢察官徵得高○泉院長同意後予以翻拍之照片2幀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5頁)。
⒉證人高○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請求提示他卷第15
頁〉這簡訊是誰發的?)這是我發給李校長的。(問:你當時為何發這通簡訊給李校長?)因為後來我有收到轉寄給我的一些信函,這個信函也有給李校長,我知道李校長大概是關心這件事情,我身為院長我想要跟他講一下,告訴他經過是如何。(問:你發簡訊把這件事情告訴李○財校長,那時候他是否就已經知道這件事了?)是。(問:為何用簡訊而沒有親自去向他報告?)李校長也卸任在即,那個時候他也非常的忙碌,我認為這件事情用個電話或是簡訊就夠了等語(見原審卷第45頁反面、第49、50頁)。
⒊依上開證人高○泉所發送之簡訊內容,可知104年6月8日
廖○右老師以幾近哭訴之方式表示被法律系的資深老師威脅說他跑票,他們這些還要升等的老師怎會不擔心,而證人高○泉綜合當時各種客觀情狀選擇相信廖○右老師所述,並將此事告知即將擔任法政學院院長之被告,希望被告警惕,並道出年輕老師最怕被迫表態之苦處。
㈣關於證人廖○右之證述如下:
⒈證人廖○右於104年9月8日偵訊證稱:我現在係○○大學
國際研究所專任副教授,我與高○泉、乙○○都認識。我有於104年6月8日中午到高○泉辦公室談話,談的是教學特優申請程序之事,我們也有提到選舉事宜,高○泉有跟我有談到這次院長選舉很激烈。我於104年6月10日下午1時左右在社管大樓7樓電梯口遇到乙○○教授,當時我們接觸對話時間很短,我要趕去上課,我記得他跟我說「升等的事情不用擔心,我們在教評會會幫忙」。(問:你的意思是乙○○當時只有開口說上開那二句話,還是在這之前你有跟乙○○說什麼話,要不然乙○○為何要回答你?)乙○○跟我說升等的事情會幫忙,我只有回說「謝謝」,我當時趕著要上課,我就離開了。(問:為何乙○○來開庭表示說104年6月10日在社管大樓電梯口,乙○○稱有問你李○宗是否有恐嚇你們,你有回答有聽說?)從來沒有這件事。(問:高○泉稱在104年6月8日中午在他辦公室內你有跟他說一段內容是說:有法律系的資深老師,說威脅他們,副教授以下比較資淺的老師,在院長選舉時跑票沒有投給他,將來在升等的院教評會,讓你們注意,就是讓你們小心的意思,你有無這樣跟高○泉說嗎?)沒有。(問:有無在其他時間或場合跟高○泉說上開的話?)沒有。(問:你在收到乙○○E-mail前即在6月11日收到他的信之前,有無聽說過李○宗威脅恐嚇你們國政所的同仁?)都沒有聽說。(問:李○宗有無威脅過你們?)李○宗完全沒有跟我交談過。李○宗是法律系是的老師,遇到他就是點頭打招呼而已,但除此之外,並沒有跟李○宗交談過。(問:院長選舉有哪些候選人?)有三位,就是法律系李○宗老師,教育研究所的乙○○老師,國家事務與公共政策研究所的袁○齡老師,後來是乙○○老師當選。(問:〈告以高○泉傳送給李校長之簡訊內容之要旨〉說上週五國政所的 寥舜右 到院辦找我,表示有事情要告知,接著接近哭訴的表示被法律系資深老師威脅說他跑票,你還有表示說院的教授不怕,但我們要升等如何不怕,高○泉表示相信你等語,表示你不會欺騙他,有何意見?)有意見,第一個我沒有哭訴,第二個大部分時間都是談教學特優的申請事情,第三個在談話過程中,高○泉跟我有談到這次的院長選舉很激烈,我表示這次參選的都是院內的資深教授,選的那麼激烈,會擔心會不會在以後的升等過程當中會有影響,大概是這樣。我補充院長選舉投票方式,不是每一個人一票,是以系為單位,一系為二栗,包含外審委員共九人,委員是一人為一票,在開票的時候每個系所立場就很清楚,系在支持哪個候選人,我才會這樣的言論,我表示我有憂慮,我會擔心。(問:當時你們院所開票出來是投給何人?)我們沒有記名,所以沒有辦法回答,只是猜測的出來,哪個院所是支持哪位候選人,當時開票出來乙○○拿了六票或七票,其他二位候選人是各拿到三票。(問:104年6月8日中午在高○泉辦公室你有無特別提到「法律系的資深老師」?)沒有。我只有說到有資深老師。這些當事人都是我們院內很資深的老師,我今天所說的,都是事實的部分,避免為難及尷尬,可否不要再傳喚我等語(見偵卷第11至13頁)。
依證人廖○右上開證述,足認其確於104年6月8日中午到院長高○泉辦公室找高○泉院長談話,並提及此次法政學院院長選舉很激烈,擔心會不會對以後升等有影響,亦有提及資深老師,及於104年6月10日下午1時左右在社管大樓7樓電梯口遇到被告,被告對其說「升等的事情不用擔心,我們在教評會會幫忙」,證人廖○右則回說「謝謝」,並表示因本案當事人均係院內很資深的老師,為避免為難及尷尬,可否不要再傳喚其到庭。
⒉證人廖○右於105年6月16日原審審理時證稱:①我於102
年升等副教授,副教授升等程序有系教評有系教評委員,院教評有院教評委員,校教評有校教評委員審查。我在國政所擔任副教授,國政所現在有兩位正教授即蔡○杰、蔡○彥老師,三位副教授,一位助理教授,只要不是正教授,都會有升等的問題,另外四位老師都即包含我未來都會有升等的問題,我知道我及陳○民、楊○億老師有收到該乙○○的電子郵件。②(問:在104年6月間,你有沒有去找過高○泉?)筆錄上面如果說有,那就是有。(問:你現在是否記得?)不太記得。(問:你找高○泉是有什麼事情?)好像是什麼教學特優的,有什麼證明要他蓋章這樣。(問:有沒有關於院長選舉之類的事情?)現在問我,我不記得,如果有,就是記在筆錄上。(問:你如果不記得那你就說不記得?)好,我不記得。(問:〈提示他字卷第15頁簡訊,並告以要旨〉你去的時候有沒有提到說這一次104年6月14日院長圈選從5月開始作業到6月14日,有沒有提到有人跑票這件事情?)不記得。(問:你有沒有提到法律系的資深老師威脅你跑票這樣事情?)沒有。高○泉老師這份簡訊內容裡面有提到我曾經有去找過他,我去找高○泉老師的原因是申請教學的證明,當時我有談到那次的院長選舉選情很激烈,選舉是以系所單位在投票,這樣哪一個系所支持哪一位候選人很清楚,正教授以下的教師會擔心這個所或這個系沒有支持他。(問:一律是擔心未來升等的時候的影響?)是。(問:所以這部分你有把你的疑慮跟高老師講過?)有談到說會擔心。③我認識乙○○教授,但沒有交情,見面談的是日常的一般會話。我於104年6月10日下午1時左右,有在社管大樓7樓電梯口遇到乙○○教授,當時我們談話內容我現在已不記得。(問:有沒有談到升等的事情?)可以看筆錄看我怎麼回答這個問題。(問:你現在是否記得?)不記得,一年多前的事情了。(問:剛才你跟檢察官說到乙○○有在電梯的時候有跟你講說升等的事情不要擔心,你剛剛說梁老師跟你的交情不熟,梁老師為什麼那天特別跟你講這句話?)我無法揣測,因為當時我記得是蠻匆忙的,如同剛剛我所陳述的,在我們法政學院甚至是○○大學資深的教授跟我說我升等不用擔心,我一定會謝謝他。(問:在電梯的時候,梁老師有沒有跟你講到「李○宗」這3個字?)沒有。(問:
沒有還是你不記得?)不記得。(問:所以你那時候跟乙○○有什麼對話,你就謝謝而已,還有沒有其它對話?)就在筆錄上面,我現在忘記了。(問:剛才梁老師他說他曾經有對廖老師說到恐嚇的那些事情,廖老師說有聽說這部分,是否可以請廖老師確認說有沒有這件事情?)我真的不記得。④(問:你是否認識李○宗?)他是法律系的教授,我知道這個人。(問:他跟你們有沒有什麼關係?我所謂的關係就是說,他會不會影響到你升等?)會。(問:李○宗是否會支持你升等?)不知道。(問:你跟他應該沒有交情?)沒有。(問:李○宗後來有參選院長,這件事你是否知道?)知道。(問:他後來好像沒有當選,有人跑票,這件事你是否知道?)不知道。(問:你有沒有因為這件事情去找過高○泉?)我忘記了。(問:李○宗院長選舉落選,跟你升等有沒有關係?)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問:為什麼沒有辦法,有關係就有關係,沒有關係就沒有關係?)可能有,也可能沒有。(問:李○宗有沒有到國政所去恐嚇大家這件事情?)我沒有被恐嚇到。(問:你有沒有聽他們講說被恐嚇到,國政所的同仁有沒有提及這件事情?)沒有。我有收過乙○○發的電子郵件內容好像是不用擔心升等的事情。⑤(問:你們有提到升等的事情,你3年前就升等了,103年應該是3年之後了,怎麼會提到升等的事情?)副教授也要升教授。(問:升教授的事情?)是。這樣解讀會有一些誤解,我覺得要還原到我當時做筆錄的時候,大概在今年還是去年的時候,因為現在這樣我無法記得。(問:〈請提示偵卷第11頁證人廖○右104年9月8日之筆錄,並告以要旨〉)對,這些都是對的。(問:升等的事情是你要升教授?你們談到升等的事情是什麼意思?)就上面所寫的升等的事情不必擔心,大概是這樣,好像說會幫忙,基於我升為副教授,學校任何一個資深教授跟我講這個話,我一定跟他說謝謝。(問:你的意思是說是你要升等教授的事情,升等的事情不用擔心,是你升等教授的事情,還是說你那時候還沒有打算升等?)應該是會有升等的企圖。(問:不會任何人看到你就說「升等的事情不用擔心」?)如果是任何的資深教授看到我說不用擔心,我只會跟他說「謝謝你的支持」。(問:每個人都會這樣講?)不見得每個人都會這樣講。(問:還有誰會這樣講?)記不得了。(問:就是沒有?)記不得了並不代表沒有。(問:那你講出一個人來?)我想不起來。(問:檢察官的意思是說是不是你有擔心,要不然人家怎麼會跟你講說你不用擔心?)所有在學校體制之內,特別是說在○○大學,在升等的過程當中每一位都會擔心自己的升等過程順不順利。這是人之常情,所以當有教授跟我提到這個,我一定會感謝他,我不會去多想說為什麼要告訴我這個。(問:你們擔心的原因是什麼?是會不過?)是。原因有很多因素,無法一一陳述等語(見原審卷第100頁反面至第
106頁反面)。依證人廖○右上開證述,足認證人廖○右係於102年升等副教授,而只要不是教授,都會有升等的問題,證人廖○右及陳○民、楊○億老師未來都會有升等的問題,所有在學校體制之內,特別是說在○○大學,在升等的過程當中每一位都會擔心自己的升等過程順不順利,擔心的原因很多,無法一一陳述。高○泉老師的簡訊有提到證人廖○右曾經有去找過他申請教學證明,當時證人廖○右有談到院長選舉選情很激烈,選舉係以系所單位投票,這樣哪個系所支持哪一位候選人很清楚,正教授以下的教師會擔心這個所或這個系沒有支持他,對未來升等會有影響,證人廖○右有談及其擔心。又證人廖○右與被告並沒有有交情,惟其於104年6月10日下午1時左右,在社管大樓7樓電梯口遇到被告,被告有跟其講說升等的事情不要擔心,其則謝謝被告,其知李○宗係法律系教授,李○宗會影響其升等,且其不知李○宗是否會支持其升等,李○宗院長選舉落選,跟其升等可能有關係可能沒有關係,其沒有被李○宗恐嚇到,至於其他與案情有直接關係之問題,證人廖○右不是回答不記得,即係沒有。
⒊證人高○泉於原審之證述:(問:廖○右為何會來找你談這
件事情?)我相信他就是要來跟我抱怨。(問:他說他有聽到在院長選舉時投票,有人威脅他們副教授以下比較資淺的老師,他是否有跟你講他的消息來源?)我當時有問他是聽誰講的,他說不方便講。(問:他是否確實有聽到別人這樣講?)這就要問他了,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聽到,是他跟我說有法律系的老師有做過這種不利於新進老師的言論。(問:〈請求提示偵卷第12頁及反面〉對廖○右在筆錄中所述內容,跟你今日所講有出入,請陳述到底何者所述為真?)我當然沒辦法去猜測他為何做這樣子的回答,我只是跟庭上據實回答我所知道的事情,當然我的看法是不要為難這些準備要升等的老師,他們其實是希望這件事情不要牽扯到他們身上,因為資淺的老師他們要升等的過程是需要資深老師的支持,任何一邊對他們有意見,他們這輩子大概就完了,所以他說的這些回應我相信他是希望置身事外,這件事情我從頭到尾都認為不要去為難那些資淺的老師,這樣其實是讓他們很不好做人的,所以他怎麼回答,我不知道要如何去評論,我只是把我知道的事情告訴庭上。(問:就你所知,廖○右在升等過程中有無受到任何阻礙過?)廖○右老師當時並沒有提升等,我記得他是前一年提升等,他是一個較為謹慎的人,我記得他第一次提升等時,我們送外審的結果有一個分數不是很高,他大概是比較力求完美,所以他就撤案了,隔了一個學期才再次再提,那次就升等過了,從助理教授變成副教授,所以他對升等的問題其實是非常在意的等語(見原審卷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反面)。依證人高○泉上開證述,足認準備要升等的老師希望這件事情不要牽扯到他們身上,而能置身事外,因在升等過程是需要資深老師的支持,任何一邊對他們有意見,他們這輩子大概就完了,所以不要去為難資淺老師,讓他們很不好做人。
⒋綜上,證人廖○右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雖均證述其未曾於10
4年6月8日中午在高○泉辦公室內,對高○泉說有法律系的資深老師威脅其等副教授以下比較資淺的老師,在院長選舉時跑票沒有投給他,將來在升等的院教評會,要其等注意、小心等語,及被告未曾於104年6月10日在社管大樓電梯口,向被告表示有聽說李○宗恐嚇國政所年輕老師升等之事。惟證人廖○右於偵訊證述時即向檢察官表示為避免為難及尷尬,不希望再傳訊其到法庭證述,而此事件自104年6月中旬發生後,證人廖○右於同年9月8日即於偵訊到庭證述,並於105年6月16日再因本案到法庭證述,雖其於原審證述之時間距離此事件發生後已1年,惟此事件在法政學院內相信係一重大事件,再加上證人廖○右又係處此風暴圈內甚為核心之人,其處境必係相當為難,是以雖此事件已發生一年,惟本院綜合證人廖○右之年齡、學識能力及與此事件之關係等因素,認證人廖○右於原審審理時就諸多問題之回答均係「不記得」或「沒有」,可明顯看出其有諸多無法為外人道之壓力存在,致影響其作證內容真實、完整性之意願。且證人廖○右上開證述亦與證人高○泉於原審證述:乙○○後來有跟我說他在電梯間碰到廖○右,他有問廖○右此事,廖○右有點頭說有等語(見原審卷第52頁反面)不符,又被告於104年6月10日下午1時許,在電梯口前遇到證人廖○右是否未向證人廖○右查證關於恐嚇威脅之事,卻在被告與證人廖○右無何交情,且證人廖○右於該時又無送教授升等之情況下,直接很唐突地對證人廖○右說「升等的問題不用擔心,我會仗義執言」,而證人廖○右亦很自然地跟被告說「謝謝」,顯與邏輯及事理不合;再被告又緊接著於翌(11)日上午9時35分即寄發本案之電子郵件予國際政治研究所之廖○右、陳○民、楊○億、譚○恩4位老師,是以證人廖○右於偵訊及原審上開證述之真實性即甚有可疑。
㈤關於副教授以下老師升等所面臨之問題:
⒈證人廖○民即○○大學法律系科技法律碩士班副教授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我從92年8月1日至今在○○大學擔任教學工作,我於96年提出副教授升等,那時科法所主任李○宗就是杯葛我,不斷的拖延,到院教評時也有拖延,這個案件在校內從院申訴到校申訴,我那時候認為應該會到教育部,之後會到法院訴訟,所以我都有整理相關資料,這就是我的證據(庭呈文件1份,3項證據〈見原審卷第153至167頁〉),此造成我當時沒有升等,所以這個案件拖了5年,最後教育部通過我的升等是在101年(誤載為105年)。(問:你剛才有說到李○宗老師有杯葛你升等的事,他為何可以杯葛你的升等?那時候你是擔任什麼職位?)他當時是科法所的主任,他是法律系的系主任兼科法所所長,所以是一系一所的雙主管。當時我在科法所如期提出升等副教授,96年11月
6日外審通過的報告回來,依據大法官外審通過就是專業審,再來就只有審酌教學與職務。惟是李○宗所長他說打出的分數沒有通過,他建議我去院級申訴,到96年11月20日院級立刻說大法官解釋說不准,結果又回去科法所,這時我就質問李○宗「你自己叫我去申訴,結果就是過,你為什麼不遵守?」,李○宗就開始不講理由了,在97年1月15日我們大學的法規並不是非常詳細明確,他自己就用自己的行政發令,自己創造一些字眼說「事實事項不受審查」,什麼注意事項,一堆名目,結果他開始就是不審,我不斷去向學校申訴,學校就一直要他審,這樣的程序就一直延宕,這份呈給庭上的文件上面所記載的就是我當時向學校申訴的文件。這個案子一直不審,到第兩次校長下令一定要審,簡單來講,要審的意思就是要過。李○宗一直不願意來處理,這件事到98年5月12日,由院長來代所長職務,讓這個案子通過,這是非常無法理解的現象,我認為這該當所謂迫害。在我整個申訴過程中,法政學院的老師大部分都知道,我當然會去找其他的資深教授講說這件事情完全不符合法律法理,我無法理解,高○泉老師知道這件事情,乙○○老師有可能也知道這件事。(問:在這幾年內,法政學院或是法律系的老師有遇到這種被阻礙升等的情形有哪幾位老師?)我們科法所總共四名老師,有一名現在已經到政大就職。這一名老師當然跟今天案情無關,其他三名老師據我所知,蘇○慈老師已經來這邊作過證,另外許○喨老師他的案子我個人也覺得替他委屈,他離職的時候,他留下的離職書是大概還可以再提一次訴訟,他直接表示離職原因係行政違法學術霸凌(庭呈相關資料〈見原審卷第167頁〉)。因為許副助理教授的研究室就在我八樓的隔壁,所以他搬東西很長,一兩個禮拜的時間,他不斷跟我講這整個經過。(問:大概什麼時候你知道梁老師被選上院長?)大概是選舉當天或隔天,就是會問一下誰當選。(問:是校長圈選之前你就知道了?)有可能,反正就是大部分都是校長如果沒有特別的理由,都不會去推翻選舉的結果,所以大概我知道的就是,選舉的結果是怎麼樣。…。乙○○發送電子郵件這件事情,我是最近聽人家說才知道,我就說「有這種事」。他字卷第17頁 廖瑋民 、許○喨、蘇○淵的一封信,應該是在103年寫給全法律系的老師,是關於法律系系主任的選舉等語(見原審卷第107至111頁)。依證人廖○民上開證述,足認其認其於96年提出副教授升等時,遭科法所主任李○宗杯葛,致不斷拖延、申訴,歷時5年,於101年始通過升等。
⒉證人高○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之前在你處理過程中
,你確實有處理到曾經有年輕的教授被你剛才所謂的那三位法律系資深的教授打壓過?)是,不只兩位,其實大概在過去7、8年來有好幾位老師,只是那兩位是在我院長任內處理的。(問:法律系的這三位教授過去對於法律系上年輕教授升等的情形,可否請你再詳盡說明?)在我任內處理的兩位老師,一位是許○喨助理教授、一位是蘇○淵助理教授,這兩位老師提出升等的時候,系的教評會就只有這三位老師主導,就拒絕送外審,連外審都不讓他們送,這件事情就讓這兩位老師向學校提出申訴,後來校長知道這件事情之後,也親自帶副校長及人事主任到法律系來座談,希望要讓他們了解,升等送外審是一個權利,希望他們妥協,他們當時在歷次會議裡面不置可否,我記得應該是前年的6月左右學期快結束時,當時校長其實有點不高興的離開,就跟我講說希望我好好的處理這件事情,這就是兩位老師的情況,目前這兩位老師有一位已經離開○○大學,另一位還在申訴當中等語(見原審卷第47頁反面至第48頁)。依證人高○泉上開證述,足認證人高○泉於擔任法院學院院長時,亦處理法律系助理教授許○喨、蘇○淵提出升等時,遭系教評會三位老師主導,拒絕送外審,致該兩位老師向學校提出申訴,校長知道此事後,親自帶副校長及人事主任到法律系來座談。
⒊又依國立○○大學106年5月1日興法字第1060051359號函
所檢送之廖○民副教授自96年提出升等副教授期間相關資料,即廖○民老師提供事實經過陳述、院教評會議紀錄、院教師申復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等資料,亦核與證人廖○民、高○泉上開證述相符。
⒋再法律系助理教授蘇○淵於101年8月間以專門著作申請升
等為副教授時,決議不通過,致蘇○淵向教育部提出訴願,經教育部103年7月8日臺教法㈢字第1030053621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由國立○○大學於3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此有該訴願決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45至
152頁)。⒌依國立○○大學106年5月1日興法字第1060051359號函所
檢送之國立○○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國立○○大學法政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國立○○大學法政學院教師升等改聘審查作業流程圖,可知升等教師提出申請後,先經系所級教評會審查後,再經系級教評會、院教評會(均2/
3以上出席,2/3以上通過)、校教評會(2/3以上出席,過半數通過)(見本院卷第58至64頁),是以國政所廖○右老師雖非法律系之老師,惟因國政所屬於法政學院,故其教師升等亦須經法政學院院教評會出席委員2/3以上通過及校教評會出席委員1/2以上通過,是以雖係不同系所之法律系資深老師對國政所之廖○右等尚需升等之老師是否支持,即有其重要性。
⒍綜上,足認證人廖○民於升等副教授之路確多波折,且歷時
約5年;又法律系助理教授蘇○淵升等時,亦有此問題,或許每個人對於是否准予升等之標準寬嚴及意見不同,惟○○大學法政學院尚須升等之老師對上開升等不順利之事,縱非親身經歷,亦應有聽聞或知悉才是,且亦極度不希望及害怕甚或恐懼此事發生在自己身上。且既然尚須升等之老師如此害怕發生此事,則要尚須升等之老師為此得罪任何可能影響其升等之教授,亦屬緣木求魚。
㈥關於被告於該電子郵件內所敘述之內容是否其憑空杜撰之認定:
⒈證人高○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有無說法律系的資
深老師跑到國政所去恐嚇他們?)沒有,我是轉述廖○右的說法。(問:你有無說廖○右被法律系的資深老師威脅?)沒有,因為這也不是廖○右告訴我的事實,廖○右告訴我的是說,他聽說有法律系的老師去對國政所資淺的老師做出這些恐嚇,他也沒有說他自己就是被恐嚇的老師。(問:你有無把他講說聽說這件事情跟乙○○講?)我就是照我當時知道的情況跟乙○○告知。(問:你在跟乙○○講的時候,他是否就知道他是未來的院長?)知道。(問:你在跟他講時,你有無跟他講法律系的哪幾位老師?)沒有,但是我們都知道哪幾位老師。(問:就你們所知道的是哪位老師?)我在擔任院長的3年期間,花了很多時間處理法律系兩位年輕老師升等的問題,這兩位老師不斷的在申訴,其中就是法律系的三位資深教授在反對他們升等,這件事情從校長到一階主管都知道,因為他們到學校申訴,這三位老師分別是…及李○宗教授。(問:被告乙○○當時是否知道你講的是哪幾位老師?)知道,因為乙○○也是我們院的教評會的委員,過去也接觸過這些法律系老師升等的問題。(問:廖○右當時是法學院裡哪一所的老師?)是我們法政學院的國際政治研究所的副教授。(問:專任老師裡面有幾位教授、幾位副教授?)當時是有3位教授,後來退休1位,除了兩位教授之外,另外還有兩位副教授、兩位助理教授。(問:你是否記得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的姓名?)應該是廖○右、陳○民、譚○恩,還有一位想不起來。(問:教授有無升等的顧慮?)教授沒有,副教授跟助理教授才有升等的顧慮。(問:為何你要將廖○右告訴你的內容轉達給被告乙○○?)乙○○是未來的院長,他將來也是院教評會的主席,當然不應該不知道這種有可能阻礙升等的事情,所以我認為這是我交接工作的一部分,我要告訴他整個院的生態是怎麼樣,讓他特別注意,不希望法律系那些升等被阻礙的事件擴散到全院等語(見原審卷第46至47頁、第51頁反面)。足認證人高○泉係將廖○右老師稱其聽說有法律系的老師因選舉之事對國政所資淺的老師恐嚇做出不利升等做法之事,告訴即將要接任法政學院院長之被告,藉以作為院長交接工作之一部分,使被告知道整個院的生態,及要其特別注意此事,不希望法律系老師升等被阻礙之事件擴散到全院;又證人高○泉在擔任院長任內因花相當多的時間處理法律系兩位年輕老師因資深教授李○宗等反對渠等升等而申訴等問題,此事並為校長到一階主管均知悉,而被告因係法政學院教評會委員,且接觸過這些法律系老師升等之問題,故亦知悉係哪幾位老師。
⒉又因國立○○大學法政學院共設四系所,即法律系、國際政
治研究所(國政所)、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國務所)、教師專業發展研究所(教研所),而法律系之院長候選人係李○宗教授,教研所之院長候選人係乙○○教授,國務所之院長候選人係袁○齡教授,經○○大學法政學院第二任院長遴選委員會開會投票,開票結果:法律系李○宗教授獲得同意3票,不同意6票,廢票0票;教研所乙○○教授獲得同意6票,不同意3票,廢票0票;國務所袁○齡教授獲得同意3票,不同意5票,廢票1票,此有○○大學法政學院第二任院長遴選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0頁正、反面)。是以教研所乙○○教授獲得院長遴選委員會之同意票數最多,又法政學院之四系所僅國政所未推派院長候選人參與此次法政學院院長選舉,而一般系所均係支持其系所所推派之候選人,此即為何未推派院長候選人之國政所老師會成為他人拉票之重點,及為何會有國政院老師因跑票遭威脅恐嚇之傳聞之原因。
⒊證人高○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於90年進入○○大學創立
法律系,從101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擔任新成立之法政學院第一任院長,目前仍在○○大學任教,乙○○自10
4年8月1日起擔任法政學院第二任院長。(問:院長的選舉過程為何?)院長的選舉過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要由全院的老師進行普選,普選結果必須達到法政學院全院教師的四分之一票數,當時有36位教師,應該是要得到10票才算,第二階段是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是由各個系所選派兩位委員,另外再找一位主席,總共是九位評選委員,遴選委員再就第一輪投票過門檻的候選人來進行審查,再投票,投票完之後依照院長的選鑑辦法,投票過半的候選人,選鑑委員會送給校長來圈選,這是三階段院長的選鑑程序。(問:第二任院長的過程來講,進入到第二階段選舉的候選人有哪幾位?)一共有三位,分別是當時的教研所所長乙○○、法律系的李○宗教授、國務所的袁○齡教授,第二輪的選鑑結果是乙○○所長6票、李○宗3票、袁○齡3票。(問:這三位有通過第二階段選舉的有哪些人?)第二階段的選鑑委員會可能不是非常了解院的規定,所以把三位通通送上去了,送上去之後人事室才發現有問題,所以才做了一個批註,也就是說第二階段的遴選委員會不應該把3票的兩位候選人送上去,把這個意見呈給校長去做圈選。(問:第二任院長選舉時,在第二階段選出來時,乙○○獲得6票、李○宗3票、袁○齡3票,所以當時就已經知道院長候選人只有乙○○而已?)依照我們選鑑辦法的規定,校長在做第三階段的選擇時,他其實有另外一個選項,第一個他就是圈選乙○○擔任所長,第二個他認為這次的選鑑成果不理想,所以他可以把他廢棄掉,重新再進行遴選。(問:這個簡訊是否會影響到李○宗當選院長的權益?)不可能,因為依照院長的選鑑辦法,必須是第二輪的投票要過半數,選鑑委員會才能送到校長去圈選,人事主任也做了一個批註,所以校長只有兩個選擇,一個就是選乙○○擔任院長,另一個就是把整個選鑑程序廢棄,重新來一遍。(問:換句話說,這三個人進去,不一定乙○○一定當院長?)是,因為有可能會廢棄掉這個選鑑程序。(問:你是何時知道通過第二階段的只有乙○○一個人?)我大概是5月底時,因為那時候我擔任院長的職務,通常我們在4、5月時,一般來講我們院的選舉結果都會出現,主要是因為我們必須辦理交接,到了5月底時我覺得有點晚了,所以我就跟當時的人事主任聯絡,是從人事主任告知這個結果應該是如此。(問:就你所知,被告乙○○是何時知道他當選為下一任院長的?)應該是我5月底大概知道之後,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我們偶爾碰面時,我大概有跟他說聲恭喜之類的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反面第51頁正、反面)。
⒋而被告辯稱:法政學院高○泉院長於104年6月9日會後,
跟我談到廖○右老師向他申訴法律系資深教授因院長遴選失敗,恐嚇威脅國政所老師跑票,要杯葛國政所年輕老師升等的事情,基於李○宗教授過去杯葛老師的行為,且他是法律系唯一參加法政學院院長遴選之候選人,所以懷疑他去恐嚇威脅廖○右老師,且根據高○泉院長擔任三年院長之經驗,多次有老師申訴,我們當然有討論覺得很可能就是李○宗。又從廖○民老師所提出之證據及法院向○○大學所調取之資料,李○宗教授過去有杯葛老師的行為,我的懷疑是有根據的,並不是無中生有等語。是以被告依法政學院院長高○泉所述廖○右老師以幾近哭訴之方式稱法律系之資深老師威脅說他跑票,他們這些還要升等的老師怎會不擔心又李○宗教授過去有杯葛老師之行為,且李○宗教授係法律系唯一參加法政學院院長遴選之候選人,因尚須升等之老師害怕此事牽涉到自己都來不及了,根本無何動機故意捏造此事,且被告確於104年6月10日在電梯處碰到廖○右,被告並對廖○右說「升等的問題不用擔心,我會仗義執言」,而廖○右亦跟被告說「謝謝」,及被告曾向證人高○泉表示其有向廖○右查證無訛,是以被告顯有經過合理查證,始寄發此電子郵件予其認會有擔心升等遭杯葛之老師。
㈦關於被告是否有散佈文字誹謗之意圖:
⒈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
播於不特人,使大眾知悉之意,倘行為人僅將事實秘密告知某特定人,而無傳播大眾之意者,尚不能繩以本罪。再刑法
310條第1項所謂之「眾」,不特定多數人固然當之,惟於特定多數人之情形,若其人數、散布文件、指述具體事項之情境在一般人之觀感中亦足以認定係對眾人為之,自仍應符合上開條項「眾」之要件。
⒉經查,被告於104年6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35分寄送
電子郵件予國政所廖○右、陳○民、楊○億、譚○恩4位老師,郵件內容為國政所各位同仁大家好:6/9㈡中午參加通識中心教評會遇到高院長,他談起李○宗教授因為院長選舉失敗,到貴所去威脅恐嚇大家,我們兩位都對這種行為深不以為然,日後也會在院級教評會和校級教評會仗義直言,維護各位老師應有的權益,敬請各位老師放心!其實李老師非常不智,這種行為要是傳到李校長和薛校長耳中,對他恐怕更為不利啊!敬祝大家安康喜樂福鎮敬啟,此有電子郵件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2頁)。從該郵件之內容觀之,被告雖談及寄發此郵件之緣由係因高○泉院長談到李○宗教授到國政所去威脅恐嚇乙事,而對此做法表示不智,惟其主要內容則係要向國政所廖○右、陳○民、楊○億、譚○恩4位老師表達其日後會在院級教評會和校級教評會仗義直言,維護各位老師應有的權益,請各位老師放心之意。
⒊又被告就該電子郵件寄送之對象為國政所之廖○右、陳○民
、楊○億、譚○恩4位老師,而非廣為發送於該校法政學院之全部老師;再該郵件之主要內容則為即將成為法政學院院長之被告向廖○右、陳○民、楊○億、譚○恩老師表示其願於院級教評會和校級教評仗義直言,維護各位老師應有的權益,請廖○右、陳○民、楊○億、譚○恩老師放心,並說明其發送此郵件之緣由,是以被告此電子郵件本即係被告與廖○右、陳○民、楊○億、譚○恩間之書信,而非廣為發送予不特定人。
⒋雖被告與廖○右、陳○民、楊○億、譚○恩4位老師間之私
人信件,嗣後雖因其中一位老師將此信函再轉傳給國政所之卓慧菀、蔡○彥、蔡○杰教授,卓慧菀老師再將此信函傳給被害人李○宗及高○泉院長、乙○○暨國政所其他老師,蔡○杰教授亦將此信函轉給李○財校長、 薛富盛 校長及國政所其他老師,此有被告所提出之郵件傳遞始末圖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4頁),惟被告既係將該電子郵件寄送予國政所之廖○右、陳○民、楊○億、譚○恩4位老師,而非廣為發送於國政所之全部老師或該校法政學院之全部老師,且其之用意僅係要告知可能受此影響之該4位老師其擔任法政學院院長後會在院級教評會和校級教評會仗義直言,維護各位老師應有的權益,請各位老師放心之意,就被告發送電子郵件之人數、對象、散布文件所指述具體事項之情境在一般人之觀感中無足認定係對眾人為之,且被告原主觀上認為該4位可能受此影響之老師知悉其會維護老師之權益後會保守此秘密,其實無得以預測該可能受此影響之4位老師中竟會有人將此電子郵件再轉寄予他人而予以傳播,故該郵件嗣後非經被告再轉傳予廖○右、陳○民、楊○億、譚○恩以外之其他人,無從證明係被告寄送該電子郵件之初衷,亦非被告所得以控制及預料之事。是以自亦不能謂被告有意圖散佈於眾之意圖。
㈧按刑法第27章之「妨害名譽」罪章,依其保護人格法益之層
次與內容上之不同,本即訂有不同之行為規範,此參酌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一旦有公然侮辱他人之行為,即應負有刑事責任,而未若同法第310條、第311條有關誹謗罪之成立,尚有不罰規定或免責要件自明。次按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以上兩罪雖同係妨害他人之名譽,但二者之區別在於是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公然侮辱著,在於抽象之謾罵,並未指摘具體之事實,而誹謗罪,在於指摘、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且不限於公然為之。又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台上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逾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見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協同意見書)。而事實係指現在或過去之具體歷程或狀態,並且具有可以驗證其為真或偽之性質者,唯有事實才有所謂真偽之別,相對於事實之概念,泛稱為意見,意見無論係純粹的價值判斷或單純的意見表述,欠缺可資檢驗真偽的性質。是以意見係見仁見智的,因此縱使尖酸刻薄,也不在誹謗罪之處罰範圍,立法者顯然認為對於意見應有更多的包容,儘管並非所有的意見都被容許,惟可資制裁意見陳述之侮辱罪,要件較誹謗罪嚴格(見 林鈺雄 著誹謗罪之實體要件與訴訟證明)。經查,本案被告依上揭其因法政學院院長高○泉之告知而知悉法律系資深老師威脅廖○右跑票,令尚須升等的老師擔心,且其並當面向廖○右確認有此事後,就此事所為就事論事評論「我們兩位都對這種行為深不以為然,其實李老師非常不智,這種行為要是(誤載為「事」)傳到李校長和薛校長耳中,對他恐怕更為不利啊!」等語,顯是傳發表自己之負面評價看法,尚屬就事論事之價值判斷、意見表達,屬意見陳述,而被告發表自己之負面評價看法,尚屬就事論事之價值判斷、意見表達,屬意見陳述,而被告發表自己之負面評價看法,認李○宗此做法「不智」,惟因意見係見仁見智,因此縱使尖酸刻薄,亦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八、綜上所述,依證人高○泉證述之內容及證人高○泉於104年
6月12日傳送予李○財校長之簡訊內容,又證人廖○民證述其升等遭李○宗杯葛之始末及相關書證,暨證人廖○右所證述之部分可信之情節內容觀之,可知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寄送之該電子郵件內容為真實,且已踐行合理查證,而非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被告主觀上並無「惡意」誹謗李○宗名譽之意,亦無從認被告有散布於眾之犯意,縱事後或因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或與真實有差距,仍應認符合上開「善意」之意涵,而不該當於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此外本院復查無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意圖散布於眾罪,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惡意誹謗犯意,自不得僅以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傳送上開電子郵件予廖○右、楊○億、譚○恩、陳○民等4位老師,就李○宗教授到國政所去威脅恐嚇乙事,表達其日後擔任院長會在院級教評會和校級教評會仗義直言,維護老師應有的權益,請老師放心之意,即遽認被告有散布文字誹謗之惡意,是揆諸首揭法條、判例及說明,自應被告無罪之諭知。
九、本件檢察官所提之各項直接證據及間接證據,並無從證明被告係以寄送該電子郵件予廖○右、楊○億、 譚緯恩 、陳○民之散布文字方式,對李○宗誹謗,及被告有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犯意,已如前述。而原審判決以證人高○泉、廖○右2人之證詞,可知證人廖○右於104年6月9日找證人高○泉,並未提及被害人李○宗有恐嚇國政所同仁一事,證人 高泉 並未向被告提及證人廖○右說被害人李○宗有到國政所恐嚇威脅同仁乙事,純係被告虛捏其詞,且被告並未向證人廖○右求證被害人李○宗有無恐嚇國政所乙事,足徵被告寄發電子郵件未盡查證義務,且無相當理由信其為真,主觀上並有誹謗李○宗名譽之意思,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而遽予論罪科刑,容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有散布文字誹謗犯行,並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葉明松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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