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楊純善
號被告劉純章
巷9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38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