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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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652號聲請人凌守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沛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10張本票之提示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