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戊○、己○○等人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49,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1,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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