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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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49號聲請人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提出足以釋明本票遺失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宣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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