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 鄭裕篤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 鄭江滿
鄭景仁 鄭景升 鄭至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被告許 鄭錦綉
鄭錦如 訴訟代理人 林芳文 被告 鄭裕範
鄭錦文 廖瑞祥 【即廖 鄭錦月 之承受訴訟人】 廖佩瑛 【即廖鄭錦月之承受訴訟人】 廖瑞豐 【即廖鄭錦月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中關於「【附表三】被繼承人 鄭江花 之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三】被繼承人 鄭張花 之遺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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