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宋兆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85萬
648元,補繳裁判費用2萬951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確認之訴之被告,是否應追加郁晟興業有限公司,亦請一併研究)。
二、請提出宏成營造與郁晟興業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到院參辦。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