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林國泰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清山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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