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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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號原告 朱建興 被告 朱建置
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1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高慧晴附表:
遺產種類價值(新臺幣)原告主張之應繼分價額(新臺幣,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臺灣銀行存款1,000,000元3分之1333,333元臺灣銀行存款300,000元3分之1100,000元臺灣銀行存款100,000元3分之133,333元第一銀行存款1,174元3分之1391元第一銀行存款96元3分之132元第一銀行存款5元3分之12元中華郵政公司存款12,172元3分之14,057元澎湖縣澎湖區漁會存款4,182元3分之11,394元抵押債權700,000元3分之1233,333元新光人壽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107,002元3分之135,667元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520,849元3分之1173,616元合計:915,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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