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工會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50號原告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代表人 吳榮州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 律師
翁焌旻 律師 林琮達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蔡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212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50號(原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2號)工會法事件,因認原告前因不再續聘訴外人 詹智鈞 ,由詹智鈞就原告不予續聘之行為申請裁決,原告就該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審酌上開訴訟事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31日以111年度簡字第212號裁定命於上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上開訴訟事件業於112年12月21日判決在案,有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87號判決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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