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788號原告 洪展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思榆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請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000元;訴請100萬元損害賠償之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故本件原告應預納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3,000元+10,900元=13,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