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716號原告 楊立華 被告 李家禕 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惟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等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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