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3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33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AOQUOCSON(高國山)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CAOQUOCSO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即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經警攔檢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罔顧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惟幸未肇事發生實害,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茲念其酒測值非高,所生危害非重,諒經此科刑教訓,應足策其警惕,是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惟認應附加一定條件為宜,參酌被告為外籍移工,於警詢供稱經濟狀況為勉持,暨本案犯罪情節尚輕等情,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並命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0378號被告CAOQUOCSON(高國山)
男OO歲(民國OO【西元OOOO】年O月O日生)(越南籍)護照號碼:M0000000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AOQUOCSON(中文姓名:高國山)明知於服用酒類物品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詎於民國111年8月5日20時30分許起,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友人住處飲用啤酒,迨同日21時45分許,基於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址離開。嗣於同日21時50分許,行經臺南市永康區龍潭街與育樂街口,因違規闖紅燈為警在臺南市永康區龍潭街OOO號前加以攔查,並於同日21時57分許,在上開攔查地點,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CAOQUOCSON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檢察官柯博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寵惠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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