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聖弘
徐仁宏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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