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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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0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一)告訴人受有頭部3
處軟股組織腫賬,各為右頭頂5x5cm、頂骨4x4cm、枕骨
6x6cm、臉部右顴骨周圍瘀青2x3cm、臉部鼻樑左方軟股腫脹
4x3cm、左耳下方1x1cm瘀青、右肩3x3cm、背部3處線狀擦傷
各為5x0.5cm、5x0.5cm、3x0.2cm、右胸前2處線狀擦傷各為
5x0.2cm、3x0.2cm等處傷害。(二)被告與告訴人係父子關
係,姑念其因細故相互毆打,予以從輕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